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计算方法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计算方法的答复
(1986年4月24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常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3月27日来函询问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计算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在《 商标法》实施以前的国内企业的商标,都未核定有效期限。其有效期均自《 商标法》实施之日(1983年3月1日)起计算。外国企业的商标在《 商标法》实施前原已核定有效期限,应按原核定有效期限执行,自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时,其注册有效期仍为十年。
二、《商标注册证》损毁、丢失的,补证以后,其商标有效期仍自原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如系《 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商标,亦从1983年3月1日计算。
三、转让注册商标的其商标有效期仍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如系《 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商标,亦从1983年3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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