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计算方法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4-24
  • 【生效日期】1986-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计算方法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计算方法的答复

(1986年4月24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常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3月27日来函询问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计算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在《 商标法》实施以前的国内企业的商标,都未核定有效期限。其有效期均自《 商标法》实施之日(1983年3月1日)起计算。外国企业的商标在《 商标法》实施前原已核定有效期限,应按原核定有效期限执行,自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时,其注册有效期仍为十年。

二、《商标注册证》损毁、丢失的,补证以后,其商标有效期仍自原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如系《 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商标,亦从1983年3月1日计算。

三、转让注册商标的其商标有效期仍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如系《 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商标,亦从1983年3月1日起计算。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