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6日国税函发<1991>585号)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粤税发(1991)011号《关于金融保险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五款规定,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依据是经营金融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联行往来和专业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准予扣除)。各银行和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均应照此规定执行。
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对保险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仍应按照(84)财税一字第216号通知规定精神,以实收保费收入,按月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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