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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2-05
  • 【生效日期】2001-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信息字〔2001〕3号)

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封证券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封证券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二、开展此项业务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如果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修订时,各公司应按《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各公司必须在网站首页的“重要提示”中加入以下字样: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该核准不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安全和效率的任何保证。”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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