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
证券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信息字〔2001〕3号)
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封证券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关于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封证券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银万国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福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二、开展此项业务时,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如果对正在运行的网上委托技术系统进行重大升级,或对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修订时,各公司应按《办法》要求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各公司必须在网站首页的“重要提示”中加入以下字样:
“本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该核准不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安全和效率的任何保证。”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