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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381号
  • 【发布日期】2001-06-01
  • 【生效日期】2001-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81号2001年6月1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就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由该集团公司100%投资管理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西部地区的内蒙古、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按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地区,按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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