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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 开展中小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
  • 【发布文号】国质检联[2001]30号
  • 【发布日期】2001-06-06
  • 【生效日期】2001-06-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 开展中小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教育部关于
开展中小学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联[2001]30号)



(2001年6月6日)

最近,部分省、市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一些无证伪劣锅炉压力容器进入中小学校,造成大量事故隐患。为了加强中小学内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教育部决定,立即在全国中小学内开展一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要 立即部署对本辖区内中小学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情况的安全检查。 重点清查无证锅炉使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茶水炉烧蒸汽和无 证操作等违规行为,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 地中小学锅炉使用情况,提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开展技术检验和安全监察。?

2.这次检查是当前正在开展的锅炉压力容器普查登记和整 顿治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1]47号)的要求实施。在用 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由持有相应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 业制造,并应符合《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经检查,满足安全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及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制造的锅炉、存在安全隐 患的锅炉、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的锅炉、没有办理使用注册登记 领取《锅炉使用证》的锅炉,以及司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待事故隐患得到解决,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后,方可投入使用。锅炉停用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 妥善安排好师生生活。?

3.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打击无证制造锅 炉、查处制假制劣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 工作,切实提高认识,制定措施,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对 检查中发现的无证制造、无证安装以及故意误导消费者、蒙骗用 户的企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跟踪监督,记录在案,由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后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依法严肃查处。?

4.经检查和整顿治理后,学校应按要求在锅炉的明显位置 喷涂警示标识。常压热水锅炉上喷涂“不得承压使用”,茶水炉 上喷涂“不得用于烧蒸汽”、热水锅炉上喷涂“热水温度不得超 过95℃”(符合规定的高温热水锅炉除外)。?

5.加大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 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在 配备新锅炉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司炉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 使用安全。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 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规章和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工 作。通过宣传教育,使中小学校领导和广大师生认识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安全使用的基本常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氛 围。?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教育行政部门于 8月底之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教育部书面报告安全 检查和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教育部联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系人:柯振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锅炉处)?

电话及传真:010-62020997;? 教育部联系人:章英思(基础教育司)?

电话:010-66097224,传真:6609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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