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1992年6月15日国税发〔1992〕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八五”期间,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不足2平方米特困户的住房条件,各级地方政府解决特困户住房办公室(以下简称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对其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予优惠照顾,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由各级地方政府解困办安排的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为了便于对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税和计划的管理,各地解困办制定的解困方案和所确认并已登记造册的特困户名单,应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和计委。
三、安置特困户住房项目动工前,应由具体承办单位持解困办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手续。计委根据税务机关开出的零税率凭证办理投资许可证手续。
四、安置特困户住房项目竣工后,解困办应将住房分配使用情况造册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和计委。税务机关要依照特困户名单进行核对,已安置解困的要注销。对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需照章补税,并给予处罚。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和国家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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