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
(2001年6月11日建设部、工程建设
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说明〕(略)
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说明〕(略)
3.1.4B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说明〕(略)
4.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说明〕(略)
5.1.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补充说明〕(略)
5.1.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0人/M2;
2.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度指标为0.5人/M2。
〔说明〕(略)
5.2.2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疏散楼梯间,在主体建筑地面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人民防空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面首层与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略)。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
2.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补充说明〕(略)
8.2.1A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说明〕(略)
8.4.1 下列人防工程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小型体育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补充说明〕(略)
c31512--020312z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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