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01]第162号
  • 【发布日期】2001-06-28
  • 【生效日期】2001-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2001〕第162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以图书形式发布违法商业广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广〔2001〕第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而进行的自我宣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相当广泛,只要其具备了商业广告的构成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商业广告。因此,对企业利用图书形式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