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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 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11-14
  • 【生效日期】1984-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 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
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11月14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4年11月8日“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 刑法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虽未明确提出犯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共中央31号文件精神,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不过应该注意,按照我国 刑法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该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是从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因此,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都应负刑事责任,不宜一概而论,应从情节、手段、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具体、全面地分析。如果属于 刑法一百三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将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一并考虑。

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
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法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是否包括犯强奸罪,因我们这里这类案件较多,特请示如何办理,请答复。

198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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