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09号
  • 【发布日期】1989-11-20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89年11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5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经调查测算,现将卷烟出口退税率核定为58.66%,从1989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退税率和出口卷烟的出厂价计算退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