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 一照多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
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个字〔2001〕第167号)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查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200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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