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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局、商业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
  • 【发布文号】[87]商棉联字第11号
  • 【发布日期】1987-08-08
  • 【生效日期】1987-08-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局、商业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商业部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7年8月8日〔87〕商棉联字第11号)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是局部地区生产、全国十亿人民消费的商品。近年来,国家根据棉花产、销形势的变化,采取了扶持、恢复生产的政策措施,棉花生产有所回升。为保证国需、民用和出口创汇对棉花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现在不具备放开棉花市场的条件”的批示,现就棉花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7〕5号文件精神,棉花等大宗工业原料,应首先完成国家定购任务。为了国家多掌握一些棉花资源,保证重点需要,稳定市场物价,在全国棉花合同定购任务完成前,不开放棉花市场。已经开放的棉花市场,一律关闭。

二、除受国家委托承担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和调拨供应任务的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收购、贩卖棉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登记严加管理,不再给供销社及其所属的棉花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核发可以经营棉花的营业执照。已经发了的,要重新审核。应撤销的,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收缴营业执照。

三、棉农和生产单位生产的棉花(包括棉短绒、级外棉),应交售给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棉花经营单位。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棉花经营单位要兑现国家规定的加价、奖售化肥和地方规定的奖励政策。

四、对无照经营棉花、抬价抢购、倒卖棉花的违法活动,要严肃处理。对无理取闹扰乱棉花收购秩序情节严重的团伙和个人,交公安部门查处。
本通知业经国务院批准,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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