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1〕87号2001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绝大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认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但仍有一些地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给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为了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总局决定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地税务机关查办的案件,总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涉及其他省区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总局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总局(稽查局)向案发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地区接函后应当迅速确定主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三、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责任到人,税务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按照上级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总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给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四、切实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总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总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总局汇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总局(稽查局)备案。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格式)》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办函
(格式)
国税案督字〔××〕第××号
_____税务局:
总局决定将_____列为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查处方案,填写《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报告总局(稽查局),随后每____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
案件编号:
督办单位:
督办人员:
督办电话:
附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专用章)
××年×月×
附件2: 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
(格式)
案件编号: 报告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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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
┃主管领导│ │联系电话│ ┃
┠────┼─────────┼────┼──────────────┨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
┠────┼─────────┼────┼──────────────┨
┃主办人员│ │联系电话│ ┃
┠────┼─────────┼────┼──────────────┨
┃首报时间│ │已报次数│ ┃
┠─┬──┴─────────┴────┴──────────────┨
┃简│ ┃
┃要│ ┃
┃案│ ┃
┃情│ ┃
┠─┼────────────────────────────────┨
┃查│ ┃
┃处│ ┃
┃情│ ┃
┃况│ ┃
┠─┴────┬───────────────────────────┨
┃报告单位公章│ ┃
┃(或领导签字)│ ┃
┗━━━━━━┷━━━━━━━━━━━━━━━━━━━━━━━━━━━┛
注:本表首次附报查处方案,每次附报案情及查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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