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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安字(1991)2号
  • 【发布日期】1991-02-02
  • 【生效日期】1991-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复函

(1991年2月2日劳办安字(1991)2号)

厦门市劳动局:
你局厦劳监(1990)第021号关于“安全认证”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职权。有关安全认证的检测检验技术工作,应由各级劳动(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承担。监察机构认为必要也可委托检测检验站行使安全认证职权。
我部颁发的《 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管理办法》第二章第 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安全认证”,系指安全认证工作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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