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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2001]129号
  • 【发布日期】2001-09-17
  • 【生效日期】2001-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
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审理了一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案件,对于推动“治爆缉枪”专项斗争的深入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较大,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犯罪活动,现就审理这类案件适用《解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解释》施行前,行为人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照 刑法十三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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