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国税发〔1994〕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附件: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六、其他收入。收入内容包括:
(1)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查询费。
(2)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租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来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控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七、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续费。
八、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九、应缴其他进款、国联集装箱服务费、运营监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