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为贯彻落实《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确定各地区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数量主要考虑区域特点和汽车保有量,并从有利于报废汽车集中拆解、机械化处理和规模化经营发展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冶金、铁道系统和原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系统不再单列。
为规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控制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入市场,各地应积极引导钢铁企业和回收企业采取联营或股份制等形式,逐步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销售一体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各地经贸委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鼓励社会监督,对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举报。
附件:
全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控制数量
地级市(个)
控制数量(个)
全国总计
333
367
北京
4
天津
2
河北
11
12
山西
11
12
内蒙古区
12
13
辽宁
14
16
吉林
9
10
黑龙江
13
14
上海
4
江苏
13
14
浙江
11
13
安徽
17
18
福建
9
11
江西
11
12
山东
17
19
河南
17
18
湖北
13
14
湖南
14
15
广东
21
23
广西区
14
15
海南
2
2
重庆
2
四川
21
22
贵州
9
10
云南
16
17
西藏区
7
1
陕西
10
11
甘肃
14
15
青海
8
8
宁夏区
4
4
新疆区
15
16
其中:建设兵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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