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0号2001年9月20日)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 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 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 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 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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