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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 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6-11-24
  • 【生效日期】1956-1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 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
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4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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