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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10-11
  • 【生效日期】2001-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

(2001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自律,规范基金运作,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行业有序竞争,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特制定本公约,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以基金投资人利益为出发点,以取信于基金投资人、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

第三条 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与监管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基金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基金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基金的信心。

第七条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八条 关注公众对基金投资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及时根据证券交易制度的调整修正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投资交易行为。

第九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致力于基金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基金市场。

第十一条 倡导成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证券交易制度和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2.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3.从业人员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
4.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5.有损基金业形象的行为;
6.其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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