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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
  • 【发布单位】中央财经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4-03-25
  • 【生效日期】1954-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

如何支付问题的通知
(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北京、 天津、 山东等地所询公私企业“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工资如何
支付问题,根据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验日放假办法》中规定“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的精神,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放假参加庆祝活动者,工资照发;

二、凡在“三八”国际妇女节照常工作者,一律不作加班论,不增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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