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 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
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2001年12月6日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 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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