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1号)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 海关估价告知书 (样式)
经营单位: 估价告知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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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岸 │海关编号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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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贸易方式 ┃
┠──────────┴───────┬─┴────────────────┨
┃规格型号 │原产国(地区) ┃
┠──────────┬───────┴─┬────────────────┨
┃申报单价 │成交方式 │数量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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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货单位 │合同协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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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
┃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不予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同时根据《审价办法》______________┃
┃的规定,对所进(出)口货物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进行估价。如有异议,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______┃
┃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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