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2〕104号
  • 【发布日期】2002-01-28
  • 【生效日期】2002-0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拨的帐面资金书额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