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根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设计了全国统一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现就有关使用和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全国统一当票分为“当票”和“续当凭证”两类,分别在典当和续当时使用。当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监制。
二、典当行使用的当票和续当凭证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购领、核销。当票和续当凭证购领、核销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财贸办)制定。
三、典当交易必须开据当票。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当票和续当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
四、当票及续当凭证要求:
(一)当票和续当凭证均为一式四联,包括:存根、财务、保管、当户。在当户一联的背面,当票应印制“典当须知”,续当凭证应印制“续当须知”。
(二)当票、续当凭证须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纸张的克重要求为:上纸45克,中纸52克,下纸80克。当票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140毫米,表格尺寸为187×93毫米;续当凭证的成品尺寸统一为210×85毫米,表格尺寸为154×45毫米。
(三)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顺序号至少为8位,号码不得重复,前两位为典当经营许可证的省别号(见国经贸综合[2001]834号)。
五、典当行必须将有关典当事宜在店堂进行公示,并在典当交易时将相关事宜告知当户,提醒当户注意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
六、当票和续当凭证遗失,当户应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可以补办当票。
七、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所需专用当票,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在专用当票格式未公布前,典当行可先使用全国统一当票作为过渡。
八、新的全国统一当票自2002年4月1日起使用,由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监制的当票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一、全国统一当票(式样)
二、续当凭证(式样)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一:式样(略)
典当须知
一、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也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二、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三、当物估价和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
四、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交典当行保管。当物在典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毁损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综合费用包括服务、保管等费用,典当时可以预扣。赎当时发还当物,收回当金并计收利息,利息不得预扣。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
六、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七、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典当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八、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属逾期赎当,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实际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
九、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当票遗失需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附件二:式样(略)
续当须知
1.办理续当,须持原当票及前期续当凭证办理,原典当契约不变。
2.续当时须结清上期当金利息。
3.本期续当利息在赎当时或下期续当时交付。
4.赎当须凭原当票和续当凭证及当户有效证件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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