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供电营业所是否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4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省工商局关于供电营业所(站)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1996年《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原电力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 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的规定,供电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取得《 供电营业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县级供电企业的分支机构,可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申请,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二000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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