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4-25
  • 【生效日期】2002-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9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4月18日报告,非洲贝宁、科特迪瓦、冈比亚、几内亚、马里、塞内加尔、多哥、埃塞俄比亚、加纳、毛利塔尼亚、布基纳法索、尼日尔、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等15个国家暴发流行性脑膜炎,截止4月18日,共报告病人20341例,死亡2100例(病死率10.5%)。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对流脑病人密切接触者,入境时发放就诊方便卡,同时可口服磺胺嘧啶,成人4-6g/d,儿童0.1g/(kg.d),分两次服用,首剂加倍,连服3-5天,均需同时服用等量苏打。

3.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流脑防治知识。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流行期间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就近住院治疗。

4.要经常清扫周围环境和室内卫生,注意通风换气,勤晒衣被和儿童玩具。

5.流脑流行期,应避免大型集会、探亲访友,不带儿童去公共场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