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二年第24号
- 【发布日期】2002-05-10
- 【生效日期】2002-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24号
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我委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1998年印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原则
(一)准确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强化引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
(四)评价技术中心与考察企业相结合。
(五)相对值与绝对值相结合。
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每年4月10日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技术中心评价要求,认真准备上一年度技术中心的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地方经贸委。评价指标中的定量数据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中填报,定性数据在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中详细说明。
(二)数据初审。各地经贸委对本地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和工作总结进行详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
(三)数据核查。国家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价数据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评价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评估机构负责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向国家经贸委提交评价结果。
(五)结果确认。国家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以下;
3、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并公布;
(四)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指标解释
(一)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二)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关于技术开发经费的核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三)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四)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五)专家:指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务院、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
(六)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指其性能具有重大改进或提高的现有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能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3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2年。
(七)技术贸易收入:指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收入不计算在内。
(八)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
(九)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指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国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市场份额。
五、行业系数(略)
六、评价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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