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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规[2002]36号
  • 【发布日期】2002-06-10
  • 【生效日期】2002-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规[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根据建规[2001]46号文件精神,现将甲级城市规划资质核定及换证工作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将在“全国甲级城市规划院长会议”期间统一发放,同时将收回原甲级《城市规划设计证书》(正副本)。

二、不予换证的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在申报期间可按乙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原甲级规划资质证书应在一个月内上交发证部门。

三、限期整改的单位一年期满前2个月应向我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被公告收回甲级规划资质证书。

四、《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其编号为:[ ]城规编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各省(区)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渝]。()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2年为02;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抓紧时间在年底前完成乙、丙级核定及换证及换证工作,并将乙、丙级规划单位名单及简况报城乡规划司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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