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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33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33号
  • 【发布日期】2002-10-08
  • 【生效日期】2002-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2年 10月8日,实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项下的硅电钢(税号:72251100、72251900)进口数量已经达到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的规定,自2002年 10月9日起,对申报进口的该类产品加征9%的特别关税。
    对于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特别关税的硅电钢,其《进口特别关税缴款书》上的税率及税额分别是两项税率和两项税额之和。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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