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2002年度和考核认定2000年度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关于评选表彰2002年度和考核认定2000年度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建精[2002]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城建工委、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团委:
2000年以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题,围绕优质服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促进了文明行业和文明城市的创建。为了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广大青年投身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决定,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开展评选2002年(含2001年)年度、考核2000年度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选推荐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一)评选推荐范围
已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建设系统基层单位的青年集体。
(二)评选标准
1、参评的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至少有一位负责人年龄在35周岁左右。
2、该集体的从业人员均能优质服务、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该集体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3、该集体已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
(三)评选推荐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评选推荐全国青年文明号名额分配如下表:
省(区、市) 名额 省(区、市) 名额 省(区、市) 名额
北 京 6 天 津 4 上 海 7
重 庆 4 河 北 3 山 西 2
内蒙古 3 辽 宁 3 吉 林 3
黑龙江 3 江 苏 5 浙 江 2
安 徽 2 福 建 2 江 西 2
山 东 2 河 南 3 湖 北 4
湖 南 3 广 东 5 广 西 4
海 南 2 四 川 3 贵 州 2
云 南 2 西 藏 1 陕 西 2
甘 肃 2 宁 夏 1 青 海 2
新 疆 2
(四)评选推荐方式
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团省(区、市)委组织推荐评选工作。按照分配名额,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的方式。
(五)评选步骤
1、基层青年集体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申请表》(见附件1),附3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逐级进行申报。所有集体要自申报之日起,按照《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进行自行公示。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级团委,对基层青年集体进行逐级审核选拔。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团省(区、市)委将确定的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均一式3份),于2003年2月20日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3、建设部与共青团中央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确定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名单。
4、建设部和共青团中央将建设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候选单位名单,分别在《中国青年报》、《中国建设报》和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根据公示结果,命名2002年度的全国青年文明号。
二、关于考核认定2000年全国青年文明号
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团省(区、市)委,依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对本省(区、市)建设系统2000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复查和考核。
(一)复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是否制定明确的创建目标和标准,开展切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建立创建、考核、激励、管理的运行机制,在行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是否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和党政部门的表彰奖励;是否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全国青年文明号牌匾和青年文明信用公约牌,张贴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准(或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放大样),公布监督电话;是否发生被群众投诉或违章违纪现象。
(二)复查方式
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团省(区、市)委配合,并吸收全国青年文明号特邀监察员和群众参加,按复查考核的主要内容,采取自查与互检相结合、集中明查与抽查暗访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本省(区、市)建设系统2000年度的全国青年文明号进行复查考核,其结果将作为确定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依据。各地要认真填写《全国青年文明号复核表》(见附件2),对于不符合标准、名不符实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坚决予以取消。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保证检查不走形式,监督不讲情面,评定不降标准。
(二)加强指导,大力宣传。注重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基层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加强交流,注重反馈。评选、复查工作中出现的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建设部精神文明办公室和团中央青工部联系。
(四)联系人和电话
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王 敏 秦书星
联系电话:010―68394038,传真:68394303
团中央青工部机关事业处 王华东
联系电话:010―85212083,传真:85212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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