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等单位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的通报
关于湖北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等单位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的通报
(国经贸厅产业[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经核查,湖北省武汉科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联公司)在未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贸委批准的情况下,2001年以来分别在广州、大庆、秦皇岛和杭州擅自与4个没有汽车生产资格的企业联营,并通过转让“科联”产品合格证方式,违规生产销售专用汽车1000多辆;从2002年3月开始擅自委托无汽车生产资格的广东省忠科汽车公司生产加油车26辆,并套用“科联”产品合格证销售13辆;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做为科联公司的出资人和主管单位,对科联公司转让“科联”产品合格证、擅自建立联营企业生产汽车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采用一车多证的方式销售汽车。上述企业和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和国家经贸委《 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的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和检验机构行为,促进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和《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公告二OO一年第12号)的规定,对科联公司、三环公司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科联公司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的全部产品;暂停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所属汉阳专用汽车新产品鉴定试验站承担的专用汽车定型试验检测工作;撤销三环公司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的所有违规产品。
各地经贸委(经委)要以此为鉴,切实加强本地区车辆产品的监管力度,整顿规范汽车市场秩序,避免类似问题发生。今后,国家经贸委将对所有违规企业建立档案,实施监督公示制度,情节严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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