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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11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03-02-26
  • 【生效日期】2003-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2月26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2月27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2.4%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810.10,72091810.20,72091890.10,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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