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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426号
  • 【发布日期】2003-04-18
  • 【生效日期】2003-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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