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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发[1996]70号
  • 【发布日期】1996-08-07
  • 【生效日期】1996-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

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市发[199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加强音像市场的稽查管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文化部决定全国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合法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以下简称防伪标识)。

二、防伪标识为直径2CM的圆形彩色激光图形,分内外两圆,内外圆之间两侧有“音像”二字,水平横杠连接,上端是五线谱音符,下端是标识的编码号段。

三、防伪标识应贴在音像制品封面的左上方,以便识别。

四、向市场公开发行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音像制品的发行量向文化部申领防伪标识。
防伪标识每5万枚为一个号段。发行音像制品每个品种应使用连续号段,并登记造册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备案,以便查验。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须对购进及库存尚未销售的音像制品进行清理,凡未加贴防伪标识的均须造册登记,报所在地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核验无误后,由原出版单位发给防伪标识进行加贴。

六、1996年10月1日起,音像出版单位发行音像制品必须加贴防伪标识。

七、1997年1月1日起,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视为非法音像制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八、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文化部监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买卖、转让,违者依法处罚。

九、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辖区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单位传达落实本通知规定,做好音像制品统一加贴防伪标识工作,同时加强音像市场稽查管理,凡在规定时限没有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音像制品一律收缴,并根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文化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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