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28号
关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物资免税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办理境外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进口的物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口人持凭捐赠的有关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和物资分配清单)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其他无偿捐赠进口的物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药品、防护用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1998〕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发布)的规定,由卫生部、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妇女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省、市、自治区政府负责接收,进口人持凭其有关证明(含进口物资清单和物资分配清单)到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在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结束以前,由卫生部、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审批后办理免税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五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