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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 【发布日期】2003-06-18
  • 【生效日期】2003-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18号




入夏以来,各地因各种原因引起的食物中毒呈上升趋势。在此,卫生部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学校、工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要注意做到:

一、加工、贮存食物一定要做到生熟分开。

二、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并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

三、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灭鼠药不要存放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防止误食、误用。

四、正确烹调加工食品,隔夜食品和豆类食品必须加热煮熟方可食用。

五、不要采集、采购和加工出售不认识的蘑菇、野菜和野果。

六、来历不明的物品不要食用。

七、严格执行食品入库、出库和日常性查验制度,不采购、使用、食用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八、尽量不举办大型聚餐活动。

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要积极组织救治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要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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