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动[2003]198号
- 【发布日期】2003-07-04
- 【生效日期】2003-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3]1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 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9号)精神,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总局制定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同时将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003年7月4日
附件: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构
(一)本预案适用于进境、出境动物检疫发现的重大疫情。
(二)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施工作。
(四)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局主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司(室、局)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动植物检疫监管司,负责日常工作。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工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好控制疫情所需的经费支出、同时要做好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在实施预案时做到统一指挥、反应迅速、有效控制。
二、疫情的确定
(一)进境动物疫情,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诊断标准”确定。
(二)出境动物疫情,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诊断标准”确定,必要时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
三、直属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小组。
各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有关处室、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进境动物疫情检出情况、出境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检出情况,决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计划,指挥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具体工作;
3.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疫情的情况,协调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制定动物疫情对外解释口径。
(二)技术小组。
各局分管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由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技术小组,根据需要,也可请其他单位专家参加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进出境动物做好疫情监测、收集、分析等工作;
2.根据实验室检测、动物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等确定动物疫情,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动物疫情动态,提出动物疫情防治建议;
3.根据进境、出境动物发现疫情的具体情况,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提出控制、封锁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4.负责对防疫人员和疫情控制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执行小组。
各局根据本局的动物检疫业务工作和人员情况,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执行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的封锁;
2.负责对进出控制场所的车辆、人员、场地及有关物品的防疫消毒;
3.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内染病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销毁,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监视疫情动态,向领导小组报告疫情进展及处理情况;
5.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保障小组。
各局根据有关部门职责,由行政、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保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储备或紧急采购处理疫情所用疫苗、药品、诊断试剂、有关器械等物品;
3.负责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交通工具;
4.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进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1.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所;
2.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隔离检疫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的区域。
(二)疫情通报。
1.在进境动物检疫中,确定截获重大疫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在最短时限内上报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3.如果疫情有可能威胁控制场所以外的地区,应立即通知地方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并报地方政府,由地方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控制区域的范围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对控制场所的措施。
1.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控制场所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3.对控制场所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配合当地兽医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四)应急措施停止。
按规定对控制场所进行了严格的防疫处理后,即可停止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如果划定了控制区域,控制区域的措施的停止,由所在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出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是指出境动物饲养场所、或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所;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区域由当地兽医行政部门确定。
(二)出境动物检疫发现重大疫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通报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三)禁止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出境。对控制场所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出口动物饲养场进行疫情监测,对发现疫情的饲养场,禁止动物出口,并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通报。
(四)配合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对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
六、其他事项
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局的动物检疫业务工作,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
2.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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