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发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
  • 【发布文号】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 【发布日期】2004-06-03
  • 【生效日期】2004-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3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 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