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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0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0号
  • 【发布日期】2003-08-12
  • 【生效日期】2003-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0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50号

关于边境贸易进口部分商品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附表:铜材、铜铳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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