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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上海商品交易所为试点 期货交易所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51号
  • 【发布日期】1995-04-17
  • 【生效日期】1995-04-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上海商品交易所为试点 期货交易所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上海商品交易所为试点
期货交易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证监发字[1995]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证监发字[1994]149号《关于天津联合期货交易所等四家交易所搞好合并工作的通知》,上海商品交易所的合并工作已经结束。经认真考核,上海商品交易所符合“统一机构、统一结算、统一财务”的原则,批准上海商品交易所为我国试点期货交易所。
上海商品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81号)的要求,同意该交易所按照其章程和交易规则试验运行。今后,该交易所修订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要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海商品交易所试点期间的交易品种是胶合板,试运行品种是天然橡胶、聚氯乙烯、高压聚乙烯、聚丙烯、棉纱、525普通硅酸盐水泥、5mm浮法玻璃。对于交易品种,上海商品交易所必须制订严密的限仓指标体系,报我会备案,并严格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的要求,请上海商品交易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期货市场政策性强,风险大,要在国家严格监控下运行。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切实加强对试点期货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管,各试点交易所要逐步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交易,保证我国期货市场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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