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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8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8号
  • 【发布日期】2003-09-29
  • 【生效日期】2003-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8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5月12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中国大陆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纯粉,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聚氯乙烯糊树脂。对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详细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纯粉

英文名称:Polyvinyl Chloride

化学结构式:(CH2-CHCL)n

种类:聚氯乙烯纯粉包括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交联聚氯乙烯树脂

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是指由聚乙烯单体在引发剂的作用下聚合形成。平均聚合度在700-1300,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0-0.62g/ml,颗粒直径在100-190μm,增塑剂吸收(吸油率)14-32g/100gpvc。

高聚合度聚氯乙烯树脂是指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链增长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平均聚合度在1700以上(K值77以上、VN在155ml/g以上),又称为超高分子量聚氯乙烯。其外观为白色粉末,表观密度为0.41-0.6g/ml,颗粒直径在120-190μm,增塑剂吸收大于32g/100gpvc。

交联聚氯乙烯树脂是在氯乙烯单体聚合体系中加入含有双烯或多烯的交联剂聚合而成的树脂。凝胶含量一般在2%以下,平均聚合度一般在800-4000,其外观为白色粉末。

制造工艺:聚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分为电石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电石乙炔法是用电石制乙炔,与氯化氢制氯乙烯单体,聚合成聚氯乙烯;乙烯氧氯化法是乙烯直接氯化、氧氯化制二氯乙烷,裂解得到氯乙烯,聚合制成聚氯乙烯。

主要用途:聚氯乙烯是重要的有机合成材料,具有良好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建材、包装、电子电气、家具装饰、日用百货等。

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11%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6%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2%

3.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Shin-Etsu Chemical Co., Ltd.):17%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21%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 (TAIYO VINYL CORPORATION):7%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34%

5.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KANEKA CORPORATION):30%

6.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84%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其他俄罗斯公司 (All Others):47%

台湾地区公司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2%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2%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5%

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 《SAYANSKCHIMPLAST》)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9月27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29日生效,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29日起,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5月1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反倾销税税额相应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其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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