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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33号
  • 【发布日期】1996-04-26
  • 【生效日期】1996-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筹)采用
“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4月26日证监发审字〔1996〕33号)

海南证券公司:
你公司“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方案”及青海省证券委青证委〔1996〕002号《关于同意“青海山川”股票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的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1800万股,每股收费0.15元,余款转存三个月。请你公司在青海山川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此次新股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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