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29
  • 【生效日期】2003-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91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陕西苹果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陕西苹果原产地域范围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界定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陕政函〖2003〗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请更改陕西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范围的函》(陕政函〖2003〗187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 陕西苹果原产地域范围划定如下:

一、延安市宝塔区、富县、宜川县、洛川县、黄陵县、铜川市印台区、铜川市耀州区、宜君县、凤翔县、白水县、合阳县、旬邑县、永寿县、长武县、淳化县等15个县(区)的全部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宝鸡市陈仓区、宝鸡市金台区、宝鸡市渭滨区、歧山县、扶风县、陇县、千阳县、蒲城县、澄城县、韩城市、富平县、礼泉县、乾县、彬县等14个县(市)的部分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其中,

宝鸡市陈仓区(15个乡、镇):周原镇、慕仪镇、县功镇、凤阁岭镇、贾村镇、桥镇镇、钓渭镇、天王镇、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