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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2-30
  • 【生效日期】2003-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125号




根据2004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另行印发)作了对应调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中的原海关监管条件“C”一律调整为“A”,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2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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