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部分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国质检函[2001]106号
  • 【发布日期】2001-05-31
  • 【生效日期】2001-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部分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部分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5月31日国质检函〔200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作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现将对部分机械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泵、内燃机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部受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泵、内燃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将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承担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