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部公告第25号
  • 【发布单位】司法部
  • 【发布文号】司法部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2004-01-08
  • 【生效日期】2004-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司法部公告第25号

司法部公告第25号

关于准予三家外国律师事务、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的公告




根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以下三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名单如下:

1.美国霍兰德・奈特事务所驻北京市代表处

HOLLAND & KNIGHT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首席代表为赵晓华(Xiaohua Zhao)。

2.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市代表处

WONG PARTNERSHIP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SINGAPORE;首席代表为沈木英(SIM BOCK ENG)。

3.韩国东保律师事务所驻沈阳市代表处

首席代表为林德吉。

4.香港李黄林律师事务所驻深圳市代表处

LI,WONG & LAM,SOLICITOR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林少新(LAM SIU SUN,DENNIS)。

5.香港何君柱、方燕翔律师事务所驻广州市代表处

K C HO & FONG 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何君柱(HO KWAN CHU)。

6.香港苏姜叶冼律师事务所驻重庆市代表处

SO KEUNG YIP & SIN CHONGQ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首席代表为叶钜云(YIP KUI WAN,HENRY)。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