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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36号
  • 【发布日期】1995-07-19
  • 【生效日期】1995-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外商所得发行收入税务
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19日国税发〔199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函,询问境外影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与国内影视机构合作拍摄影视作品分得的发行收入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据了解,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一般是双方签订合同,进行拍片登记,然后拍摄制作,作品由双方分别负责境内外的发行,双方分享发行收入。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外商所分得的我国境内发行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由于外商仅为在中国进行拍摄活动而进行拍片登记,并不拥有从事影视作品发行的营业机构、场所,因此,明确如下:
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抄送:广播电视电视部
长春、沈阳、哈尔滨、南京、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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