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8年议定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1988年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8年议定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1988年议定书生效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742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运学院: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IMO)通知,该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以下简称“《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随着马耳他和巴哈马的加入,均已达到生效条件,并将于2000年2月3日生效。这两个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有二:
一、引入了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HSSC)。该系统旨在使《安全公约》和《载重线公约》所规定的船舶法定检验周期及检验安排完全协调一致,并与船级社船级检验的检验周期及检验安排同步。另外,鉴于IMO其他文件中也有涉及检验的内容,为全面解决检验发证的协调问题,第29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0年3月16日以MEPC.39(29)号决议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和Ⅱ的修正案,以MEPC.40(29)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以MEPC.41(29)号决议通过了《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修正案;第58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0年5月24日以MSC.16(5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内容与MEPC.40(29)号决议通过的修正案内容完全相同),MSC.17(58)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这五项补充修正案作为该检验发证协调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生效时间与《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生效日期相同,即2000年2月3日。
按照IMO第A.718(17)号决议的精神并经交通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于1993年7月1日起已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开始实施该检验发证协调系统。
二、《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还修改了该公约附则Ⅰ(载重线核定规则)、附则Ⅱ(地带、区域和季节期)的技术条款。
我国是《安全公约》,《载重线公约》和《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1995年核准了《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因此,这两项议定书和五项补充决议自2000年2月3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请各有关单位届时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已正式出版了《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及五项决议的中文本,有需要者请与中国船级社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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