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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 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9]627号
  • 【发布日期】1999-09-20
  • 【生效日期】1999-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 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
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27号1999年9月20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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